一、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对讲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二、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三、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四、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擅自提前退场,按违规处理。 五、必须严格按要求作答。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填涂信息点只能用2B铅笔。在规定作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作答的,一律无效。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八、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携带试卷和答题卡离开考场。 九、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务工作人员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生违规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在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考生,一律按违规处理。 一、违纪类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包括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卷的;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肆意撕毁、涂抹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等)。 二、作弊类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1.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其他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考生,其成绩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考点学校按照校纪、校规进行纪律处理。 (完) |